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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收支營運表得依預算、決算性質分別製作,其內容如下:
一、收入:指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營業收入總額提撥、
    員工薪津扣提及下腳變價等各項收入。
二、支出:
(一)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
      及比率。
(二)所得稅費用(利益):依所得稅法等有關規定核算應認列之所得稅
      費用(利益)。
三、本期餘絀:本期收入減除支出後之餘額。
四、本期其他綜合餘絀:扣除相關所得稅影響數前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
    實現餘絀,及其他綜合餘絀項目相關之所得稅之合計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關於收支營運表,得依預算、決算性質,分別編製收支營運(預計或決算)表。有關
收入及支出之實質內容,則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予以說明,以符合
財團法人之實際運作情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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