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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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
法人),其會計處理與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其未規定者,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
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
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
解釋公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一、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準則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本準則及
    相關法規未規定時,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二、參酌經濟部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經商字第一○四○二四二五二九○號函略以,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
    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惟商業亦得因其實際業務需要,選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爰訂定第二項
    規定,以供財團法人未來可選用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