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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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資產負債表之內容如下:
一、資產:透過各種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獲得或控制之經濟資源,能以貨幣
    衡量並預期未來能提供經濟效益。
二、負債:過去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發生之經濟義務,能以貨幣衡量,並將
    以提供勞務或支付經濟資源之方式償付。
三、淨值:全部資產減除全部負債後之餘額,包括基金及累積餘絀等。
前項第一款所定資產之內容如下:
一、流動資產:現金及其他將於一年或一業務週期內(以較長者為準)變
    現、出售或耗用之資產。
二、投資及長期應收款:因業務上需要從事投資或產生之長期應收款。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供管理目的而持有或出租予他人,且預期持有
    期間超過一年之有形資產。
四、其他資產:不屬於以上之其他資產。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負債之內容如下:
一、流動負債:將於一年或一業務週期內(以較長者為準)須以流動資產
    或其他流動負債清償之債務。
二、長期負債:到期日在一年或一業務週期以上(以較長者為準)或無須
    以流動資產或流動負債清償之債務。
三、其他負債:不屬於以上之負債。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淨值之內容如下:
一、基金:財團法人獲挹注基金之資金,及由歷年賸餘撥充基金。
二、累積餘絀:累積賸餘或累積短絀。
三、淨值其他項目:累積其他綜合餘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關於資產負債表之內容及會計項目之定義,參酌原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共通性資產負
債表項目參考表予以明定,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