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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財產清冊之內容如下:
一、法院登記之財產。
二、未向法院辦理登記之財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關於財團法人之財產,應區分為應向法院登記之財產(即基金)及未向法院登記之財
產,爰將法院登記之財產、未向法院辦理登記之財產明定為財產清冊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