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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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
前項所定權責發生制,為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
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一、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
二、參酌商業會計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權責發生制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