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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
法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者,
其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
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
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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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關於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
項規定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者,明定其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
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