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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及內容,準用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
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並得就業務需求
依會計制度增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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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一、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本部主管職工福利委
    員會財團法人,其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及內容與一般本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
    團法人財務報表並無差別規定之必要,爰明定準用本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
    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
二、另考量財團法人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及內容之實際需要,爰規定財務報表之會計
    項目,並得參考現行實際運作之會計制度之項目及內容增列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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