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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心即時上工計畫 (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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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勞工領取下列補助或津貼期間,不得同時申請參加本計畫:
  (一)失業給付。
  (二)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培力就業計畫、臨時工作津貼及職場學習及
        再適應計畫等補助或津貼。
  (三)其他政府機關(構)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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