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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心即時上工計畫 (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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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用詞,定義如下:
(一)用人單位:指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工作機會,經分署審核通過
      之政府機關(構)。
(二)進用人員:指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獲用人單位錄取之進用
      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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