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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心即時上工計畫 (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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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機關(構)應依下列原則規劃工作機會,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提出申請:
(一)依據政策推動需求,提出符合公共利益及增進社會福祉之工作機會
      。
(二)因預算、人力或期程等原因尚未執行之業務。
    政府機關(構)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九日起,審認所提出之工
    作機會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接觸風險,經分署核定後,由用人單
    位發給防疫津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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