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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心即時上工計畫 (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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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人單位與進用人員於本計畫執行期間為公法救助關係。
    用人單位應於進用人員上工當日,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及全民健康保險。
    用人單位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工作津貼及防疫津貼發給進用人
    員,發給方式以金融機構轉帳為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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