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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貸款第一年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為寬限期,貸款人於貸款期間,
      應按年金法於第七個月起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
      前項貸款第一年之利息,得由本部依第四點規定辦理補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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