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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十五之一、貸款人第二年第一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及利息達三個月者,
          即停止第四點第三款但書之利息補貼。
          前項貸款人清償積欠本貸款本金及利息經恢復正常繳款後,本
          部得繼續補貼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