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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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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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補助項目,依勞資爭議仲裁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七條規
    定如下:
(一)出席費。
(二)交通費。
(三)調查費。
(四)撰寫費。
(五)繕打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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