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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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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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機關應於辦理仲裁案件程序終結後,即將案件內容據實填報於「
    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勞資爭議管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