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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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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行政機關支給律師酬金標準如下:
(一)律師受委任陪同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會議,每場次三千元。
(二)基於同一原因事實之勞資爭議,以補助一場次為限。但經行政機關
      認定內容複雜,且再度召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有助於調解成立者,
      最多得補助三場次。
(三)勞資爭議調解會議開始時,勞方當事人有其他律師委任陪同出席,
      或勞方當事人未出席致無法進行調解,或有其他不可歸責於到場之
      受指派律師執行職務之情事,行政機關仍得支給律師酬金。
    勞方當事人有前項第三款之情事致調解不成立或無法進行調解,就同
    一案件不再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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