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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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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機關應於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後一個月內,將十五萬元以下部分,
    專函送本部申請撥付全額;逾十五萬元部分,應敘明執行情形,於當
    年度八月底前函送本部申請撥付剩餘金額。
    行政機關申請撥付經費時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本部核定公文影本。
(二)領據。
(三)行政機關帳戶資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