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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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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報到與膳宿:
  (一)報到時間及地點:109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至
        11  時 30 分於大會指定地點報到,逾時者註銷參賽資格。
  (二)膳食:競賽期間由大會供應午餐。
  (三)住宿:
        1.由選手自理。
        2.競賽期間自報到日至競賽第 3  天晚上,提名單位距離競賽場
          逾 60 公里以上之選手,得檢具住宿發票(收據)申請補貼住
          宿費。每人每日最高補貼新臺幣 400  元,不足 400  元者核
          實支付。若因競賽提前於上午 8  時 30 分前報到者,得補助
          前 1  日住宿費用。
        3.大會將於 10 月中旬公布特約飯店(旅館)資訊,提供訂房參
          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