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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4
十四、其他事項:
  (一)選手應遵守大會提供之場地、機具、設備安排及評分規定,不得
        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個別化要求,以維護競賽公平性。
  (二)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告後 3  小時內,由選手本人
        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
        號、住居所及事由等向大會提出異議處理。逾時提出者,不予受
        理。
  (三)為處理競賽期間爭議事件、競賽後選手提出之成績異議問題及裁
        判人員違失事項,大會或主辦單位得召開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
        。技術爭議審議小組作成之決定,由大會或主辦單位以書面答覆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