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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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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選手來源及限制:
(一)第 50 屆全國技能競賽綜合機械及工業機械修護 2  職類前 3  名
      之優勝選手,競賽成績達 60 分以上者。
(二)歷屆獲得全國技能競賽綜合機械及工業機械修護 2  職類前 3  名
      之選手,年齡未逾國際技能組織規定,且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
      能競賽者,得報名參加該職類國手選拔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