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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獎勵計畫 (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訂定)
10
十、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發給就業獎勵;已發給者,經撤
    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三)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同一青年於相同期間已領取青年職得好評試辦計畫之尋職就業獎勵
      金、青年就業領航計畫之穩定就業津貼,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
      之補助或津貼。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查對。
(六)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