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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獎勵計畫 (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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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青年於本署台灣就業通網站之本計畫專區申請參加,並於中華民國一
    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含)前就業,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九十日以
    上,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工作所在地分署申請就業獎勵:
(一)依法參加就業保險。
(二)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
    青年於本計畫生效前已就業,且於計畫生效後持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
    九十日以上,並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亦適用之。但不包括中華民國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含)前已持續受僱者。
    第一項受僱期間之認定,自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前
    項受僱期間之認定,自本計畫生效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