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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穩僱用計畫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10
十、受僱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請假,或有
    第六點第二項規定情形,致雇主給付薪資低於前點各款核發標準之情
    形,依受僱勞工實際獲致薪資數額發給雇主僱用獎助。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受僱勞工,合併領取本計畫僱用獎助、就業保險促
    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獎助、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僱用
    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與僱用獎助相同性質補助或津貼,最長十二個
    月。
    同一受僱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各雇主均得依規定
    申請僱用獎助。但獎助金額合計不得逾前點第一款規定之最高金額。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按前項雇主申請案送達之時間,依序受理核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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