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安穩僱用計畫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11
十一、經認定符合就業獎勵津貼資格之受僱勞工,依下列規定核發津貼,
      最長四個月:
  (一)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每二個月發給一萬元,
        最高發給二萬元。
  (二)勞雇雙方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工作之受僱者,每二個月發給五千
        元,最高發給一萬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