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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穩僱用計畫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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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獎助雇主僱用人數,以其投保就業保險及僅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之總
      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以一人計,最多不超過一百人;
      其勞工投保人數為十人以下者,最多得獎助三人。
      前項所定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總人數,以申請日前最近
      一個月為基準。但無最近一個月之投保人數資料者,以申請日當月
      為基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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