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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穩僱用計畫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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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各分署、分署所屬就業中心與臺北市政府
    及高雄市政府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其任務如下:
(一)計畫之宣導、執行、管控、查核及申訴處理。
(二)僱用獎助及就業獎勵津貼之受理申請、審查及核發等事項。
(三)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四)轄區內執行績效統計及分析。
(五)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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