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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穩僱用計畫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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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
    學校,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與所僱勞工協商實施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以下簡稱減班
      休息)。
(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之情事。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
    體及政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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