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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穩僱用計畫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9
九、經認定符合僱用獎助資格之雇主,依下列規定核發獎助,最長四個月
    :
(一)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僱用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二個月
      發給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五千元,最高發給三萬元。
(二)勞雇雙方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工作僱用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二個
      月發給七千五百元,最高發給一萬五千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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