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失業青年職前訓練獎勵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8
八、青年領取學習獎勵金,應依第四點第一項各款所定訓練課程之訓練計
    畫參加訓練;訓練期間未到課之時數,不得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
    十以上。
    分署為查核本要點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訓練單位或青年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