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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指雇主受景氣因素影響
    致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本點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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