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就轄區內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之案件彙 整列冊,並依勞動部規定期間至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 之減班休息子系統填報。
因經濟情勢波動,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實施減班休息情形多有變動,考量勞動部 於不同時期對於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彙報案件之即時性及統計數據之公告頻率等事 項之需求亦未盡相同,爰修正本點規定,刪除特定報送期程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
為即時掌握減班休息通報數據,需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配合依勞動部所定期間,至 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之減班休息子系統填報事業單位實施減班休息之 情形,爰修正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