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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意配合政府振興經濟措施之多元培力單位,應自本計畫公告日起至
    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檢具「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
    畫執行單位參與辦理振興在地經濟措施獎勵計畫申請表」(如附件一
    ),向轄區分署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辦理後據以執行,並於一百零
    九年十二月五日以前向轄區分署提交「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
    計畫執行單位參與辦理振興在地經濟措施獎勵計畫成果報告表」(如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