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 主管機關)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及大量 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報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禁止出國 作業程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