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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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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
    主管機關)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及大量
    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報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禁止出國
    作業程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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