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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2
十二、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事業單位已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
      一,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報請本部處理時,應載明本辦法第四條所
      定事項,並應檢附下列資料及證據清單:
  (一)第四點至第七點所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調查之證據。
  (二)第十三點所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審酌之事項,並應記載於檢核表(
        如附件一)。
  (三)事業單位、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陳述之意見及檢附之資料(無則
        免附)。
  (四)限期給付函(如附件二)及送達證明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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