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提報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禁止出國相關 認定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請求其他機關參與調查、 提供文書或資料等協助。 本部依本辦法第五條審核禁止出國案件召開審查會時,得依本辦法 第九條規定請原提報之地方主管機關派員,該地方主管機關應指派 熟悉案情之人員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