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無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大量解僱勞工時, 應就下列資料進行調查: (一)事業單位資遣通報名冊。 (二)事業單位大量解僱計畫書。 (三)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表。 (四)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之議決。 (五)事業單位解僱勞工之公告。 (六)勞工服務證明書、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七)其他足資證明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