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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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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無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大量解僱勞工時,
    應就下列資料進行調查:
(一)事業單位資遣通報名冊。
(二)事業單位大量解僱計畫書。
(三)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表。
(四)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之議決。
(五)事業單位解僱勞工之公告。
(六)勞工服務證明書、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七)其他足資證明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