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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營造業工作試辦計畫 (民國 111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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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所定雇主,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求才登記:
(一)屬營造業法所定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且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登記。
(二)領有營造業登記證書及加入營造業公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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