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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績效審查之申請條件:
(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且有效期限距申請日逾 6  個月
      以上。
(二)工作場所(含承攬人及再承攬人)於績效審查申請期間及前 3  年
      度,未曾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2
      款之職業災害。
(三)近 3  年總合傷害指數為同行業(本部公告前 3  年總合傷害指數
      之行業分類)二分之一或全產業四分之一以下。
(四)已依法令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
(五)已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8 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統計
      期間滿 3  年。
    前述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係指事業單位經第三方驗證機構
    驗證,取得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或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系統國際標準 ISO 45001  驗證證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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