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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1 屆全國技能競賽計畫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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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報名與簡章:
(一)採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技能競賽二階段方式報名,僅由主辦單位及
      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公告分區技能競賽簡章。
(二)分區技能競賽分為北、中、南 3  區辦理,實際競賽時間、地點、
      選手資格、報名及獎勵等事項詳見分區技能競賽簡章:
      1.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臺北市
        、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
        等 8  縣市。
      2.中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承辦;轄區包括新竹縣
        、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等 7  縣
        市。
      3.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嘉義縣
        、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等 7  縣
        市。
(三)本屆全國技能競賽日期計畫訂於 110  年第 3  季至 111  年第 1
      季,全國技能競賽實際競賽時間、地點、選手資格、報名及獎勵等
      事項另行公告。
(四)前款公告之競賽時間、地點,各競賽職類將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疫情警戒情形滾動式調整或取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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