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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1 屆全國技能競賽計畫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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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青年組限民國 89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資訊網路布建、集體創作、機電整合、飛機修
    護、雲端運算、網路安全等 6  職類選手限民國 86 年 1  月 1  日
    以後出生者);青少年組限民國 94 年 9  月 1  日至民國 97 年 8
    月 31 日間出生(國民中學在學學生)者。
(一)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承辦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 5  名晉級全
      國技能競賽,但職類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組)時,推薦人數取報
      名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無條件進位);如三區合併一區辦理之職類
      ,逾 10 人(組)時,則不受名額限制,擇優推薦。但選手成績不
      及格者不列入名次,且不予推薦。
(二)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 3
      名參加青年組競賽;推薦當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中學學
      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 3  名參加青少年組競賽。但有 2  個以
      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單 1  職類時,2 個職類得各推薦前 2
      名、3 個職類得各推薦前 1  名。
(三)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全國技能競
      賽同競賽組別同職類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四)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同
      競賽組別任何職類之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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