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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法第三章穩定就業措施、第四章促進失業者就業、第
五章支持退休後再就業及第七章開發就業機會所定事項,委任所屬就業服
務機關(構)或職業訓練機構、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相
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本法授權訂定之子法中所提供之協助就業措施,部分規劃由就業服務機關(構)或職
業訓練機構受理申請,爰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辦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
體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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