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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公布本法第六條所定調查及研究之結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本法第六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應蒐集中高齡者及
高齡者勞動狀況,辦理供需服務評估、職場健康、職業災害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進
行性別分析,其調查及研究結果應定期公布。」為督促中央主管機關定期辦理有關中
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狀況、職場身心健康、職業災害預防等相關調查或研究,據以研
擬相關配套政策或措施;另依本法第七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會商相關
機關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考量訂定就業計畫時亦得一併檢視相關調查及
研究結果之辦理成效,爰參酌其辦理頻率,定明本法第六條調查及研究結果之公布頻
率為三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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