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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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第 3 條
依本法第七條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務再設計。
二、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場友善。
三、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業安全措施與輔具使用。
四、辦理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專業知能之職業訓練。
五、獎勵雇主僱用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六、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退休後再就業。
七、推動銀髮人才服務。
八、宣導雇主責任、受僱者就業及退休權益。
九、其他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相關事項。
前項計畫,應依目標期程及辦理情形適時檢討,以落實其成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
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另依據本法制定時立法院附帶決
議,請中央主管機關於訂定就業計畫時納入特定事項,爰補充說明就業計畫應包括內
涵,並依在職、失業、退休後再就業、銀髮人才服務及宣導事項分別例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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