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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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第 6 條
本法第十九條所定職務再設計,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排除工作障礙,
以提升其工作效能與穩定就業所進行之改善工作設備、工作條件、工作環
境及調整工作方法之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有工作障礙或家屬
需長期照顧時,得依其需要為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或轉介適當之長期照顧服
務資源。」經歸納現行辦理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執行方式係透過改善工作設備、
工作條件、工作環境及調整工作方法等措施有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排除工作障礙,並
能提升工作效能及穩定就業,爰予補充說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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