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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第 8 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機會之開發計畫,其內
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轄區產業適合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就業機會。
二、轄區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就業需求。
三、加強就業媒合之策略及作法。
四、預期成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據前項調查結果,訂定中高齡
者及高齡者工作機會之開發計畫。」爰依該條第一項所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辦事項
,補充說明訂定開發計畫應含括之內容。另考量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仍有在地就業之需
求,爰規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掌握轄區產業特性與就業需求,並得衡酌轄區勞動現
況,提供在地化之就業媒合策略及作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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