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機會之開發計畫,其內 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轄區產業適合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就業機會。 二、轄區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就業需求。 三、加強就業媒合之策略及作法。 四、預期成效。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據前項調查結果,訂定中高齡 者及高齡者工作機會之開發計畫。」爰依該條第一項所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辦事項 ,補充說明訂定開發計畫應含括之內容。另考量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仍有在地就業之需 求,爰規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掌握轄區產業特性與就業需求,並得衡酌轄區勞動現 況,提供在地化之就業媒合策略及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