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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第 18 條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依本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就業保險促
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求職交通補助金應合併計算,每人每年度以四次為
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為避免重複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限制合併領取本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就
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所定求職交通補助金之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