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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第 28 條
前條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不超
過每月基本工資,最長六個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參照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定明臨時工作津貼核發標準,並規範每月核發
津貼之上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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