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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第 30 條
依本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臨
時工作津貼應合併計算,二年內申領期間最長六個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為避免重複領取臨時工作津貼,限制合併領取本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就業
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所定臨時工作津貼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