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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第 36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補助用人單位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之人數限制如下:
一、以用人單位申請日前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但員工數為十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三人。
二、同一用人單位各年度最高補助之人數不得超過十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參照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第八點,定明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補助人數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