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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第 37 條
用人單位申領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行政管理費及輔導費,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視其違反情形,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
助;已領取者,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進用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二、同一用人單位再進用離職未滿一年者。
三、進用之人員,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
    關補助或津貼。
四、自行進用未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參照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第八點第二款,定明撤銷、廢止津貼之情形。